专题研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五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下的客观公正义务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全国试点到正式入法,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该制度适用下,传统的单纯对抗格局被打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刚性效力,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影响更大,主导的过程更长,由以前的阶段性向现在的全程性扩展 。这种大的制度背景对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无疑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官要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不仅反映在简单的案件处理和单纯的法律适用上,而是从宏观的层面看,要有法律适用的全局视角,从微观层面要注重细节的认定和把握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中,由于检察官推进诉讼的程序功用凸显,而这种程序推进又与案件的实体结果密切相关,其话语权的增加容易造成控辩关系的另一种失衡,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容易成为控方协商的筹码,形成由检察官一方进行压制性协商的新问题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落地于实践,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多重角色所带来的结构、制度和心理冲突等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适用中,更加容易被遮掩和异化处理,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并进行相关的制度防范 。 
2.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中的客观公正义务 。各国检察官都享有起诉裁量权,以斟酌决定对某些案件是否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类型,但受制于适用程序、评价标准、复杂难度和后续问题的各种限制,不起诉的适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价值目标 。从公诉权的运行而言,为了维护程序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要求,公诉权的运行在实现追诉利益上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就是所谓的诉讼条件 。当诉讼条件欠缺或发生变化而丧失追诉利益时,公诉权的实体判决请求内容就不可避免要进行调整 。当提起公诉的条件性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程序性终止权,即充分利用不起诉制度,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检察视角的化解,这是公诉权运行的补充 。在新形势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应包含全流程、无死角的全面覆盖,其中用足、用满检察裁量权,正确认知与适用不起诉制度,也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题中之义 。不起诉裁量权是案件实现检察话语权的重要制度平台,其所发挥的作用往往也是其他主体无法实现的,因此要引起足够重视 。目前在实际办案中,不起诉的适用和选择还是过于谨慎,检察机关不起诉职能的作用发挥还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不充分激活这一制度内容,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就具有某种意义的不完整性 。 
3.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上的客观公正义务 。由于检察机关在诉讼结构中的控诉角色,在谈及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时,制度安排自然而然地聚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以实现无偏颇的案件处理,这其中也包含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 。因此也有论者提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就是检察官要超越控诉立场,客观中立地履职履责 。对此,笔者认为,追溯检察制度的历史,检察官从中世纪君主的管家和代理人,演变到近代民族国家中政府的代言人,乃至今天成为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检察机关始终是具有追诉倾向的国家机关 。检察权与审判权不同,它不具有绝对的中立性、被动性和终局性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检察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最有效的救济 。因此,检察官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可能实现完全等距离齐观,否则被害人就失去了权利救济的依赖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中立的,而且也不应该中立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站在控诉立场,客观公正地履行其法律职责的义务和责任 。只有明确这一点,良好的理论预设才能真正运行于实践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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