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四 )
第三,检察官必须始终保持法律人的理性,兼顾各方 。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而且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检察官既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既要重视有利于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也要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证据材料 。在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时,检察官既不能感情用事、偏信一方当事人的申诉,也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当事人的申诉,片面强调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份判决裁定 。在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根据控诉人的控诉或申诉人的申诉,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违法事实,也要认真听取有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意见,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待每一个监督事项 。
新时期我国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专题研讨|新时期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王戬
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是世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和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准则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使检察官在形式上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为防止检察官单纯出于“当事人”的控诉角色而滥用强大的检察权,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客观义务的要求,以保证其能客观公正地履职履责,即检察官为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正,应当同时注意到有利于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方面的事实,同时承担起追诉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多重责任 。检察官因这种客观公正义务也因此被赋予了“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 。相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也有一定的体现,这一要求是因其竞技性司法逐渐显露出诸多弊端,而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的,是由竞技性司法向兼顾程序公正与发现真实转变的一种理念和规则调整,是对控辩双方过于强调片面对抗的一种矫正 。虽然两大法系对强调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起因和来源不同,内涵和外延也较为概括和开放,但检察官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应着眼于案件本身,而不应囿于控诉角色而限制诉讼行为的要求,已在理论预设和逻辑架构层面没有大的争议 。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与监督含义的高度契合性和内在关联性,使得我国检察官的客观公正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代表意义 。就其体系内容而言,目前学界从多方面进行了多角度论证,如有学者提出要借鉴德国的三规则说,有学者提出其应包含八个方面:(1)“以事实为根据”规定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2)客观全面收集、提供证据、全面审查起诉、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批捕、起诉的法定条件分别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职权和义务;(4)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和义务;(5)对诉讼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和义务;(6)回避的义务;(7)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义务;(8)对违反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有关内容的检察人员追究责任,等等 。从学者不同面向的界定可以看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在内涵上可以呈现相对清晰的概念表述,但在外延上却是相对开放的 。它所包含的内容应以案件处理为载体,贯穿在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使得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具有了其他诉讼主体难以同质化的特殊内容 。相较于前环节的公安侦查和后环节的法院审判,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体现出一种对法律的理性和积极主动守护,这与警察和法官的执法办案不同,因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维度的评价标准 。
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强调法律监督属性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自身的监督属性和执法办案特点,积极探索和推进各项改革 。新形势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也面临视角的拓宽和具体办案中的进一步适应和调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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