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六 )
吕来明教授:我说一下倒打款 , 第一 , 我觉得监管和司法的思维应该有所区别 , 监管是破案思维 , 它是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 , 但是法院却是办案思维 , 需要考虑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 按照框架内的法律规范去处理 , 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 。 第二 , 九民纪要第103条也好 , 第104条也好 , 指的都是清单交易、封包交易 , 它集中描述的特点是当事人没有交付和背书票据 。 因此 , 如果不是清单交易或封包交易 , 原则上还是按照既有规则来处理 。 第三 , 原则上倒打款问题要结合其他因素 , 比如没有背书签章 , 或者只有签章没有交付 , 这样才可能否定转贴现的真实性 。 但如果有实际的背书和交付行为 , 不能单纯依靠倒打款来断定这就是虚假转贴现 。 从文本解释来看 , 第103条第二款把“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未实际交付票据”并列 , 作为认定没有转贴现意思的依据 , 并不是说具备其中一个就能认定转贴现虚假 , 而是说限定在封包交易、清单交易里面 , 倒打款作为其中一个情节 。 从文本上 , 不能得出“只要有倒打款就可以直接认定虚假转贴现”的结论 。
于莹教授:我同意吕老师的意见 。 按照九民纪要的逻辑是走不下去的 , 不如回到现有的规则处理 , 这是我说的归谬法 。 即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借款 , 但是当事人毕竟利用了票据这个工具 , 必须得考虑这个工具的特殊性 , 因为工具必然会影响行为的方式和后果 。 另外关于倒打款 , 即便在正常的票据流转过程中也普遍存在倒打款 , 这不是个例 , 仅凭倒打款不能认定有通谋的意思表示 。
梁伟亮:我还有一个困惑是 , 即便按照穿透的方式 , 认定交易不是票据转贴现 , 但我通过你把资金放出去 , 你在票据上背书 , 那这个背书行为是什么性质?穿透后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我们俩之间不是票据转贴现 , 那是资金通道服务吗?还是增信?或者是担保?
于莹教授:如果按照资金通道服务合同处理 , 过桥行就没办法承担过错责任 , 因为资金通道服务项下的义务就是帮忙过账 。 我认为可以按照多方法律行为处理 , 借款主体承担还款责任 , 其他过桥行按照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
曾大鹏教授:背书转让的过桥行 , 怎么去解释它的法律地位?如果没有过桥行的背书转让 , 后面的银行可能就不会参与到交易当中去 。
于莹教授:如果双方有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 , 有证据证明我就是单纯给你过桥 , 我不承担担保责任 , 那是可以免责的 , 这里我就不讨论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问题了 , 就是假设已经查明了事实 。 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免责约定 , 你作为银行 , 作为成熟商主体 , 应该知道背书的法律责任 , 而且我国不承认无担保背书 , 你没有通过合同表明不承担责任 , 那就应该担责 。
梁伟亮:我理解 , 合同只能对抗直接后手 , 如果票据继续流转 , 对抗不了间接后手 。 所以过桥行一旦背书 , 逃脱不了责任承担 。
曾大鹏教授:我认为放弃全部追索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 免追索约定是违反票据法的强行法规定的 。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不允许排除追索权 。 票据法是强行法 , 如果违反票据法规范 , 这个票据就不具有票据的功能了 。
谷凌副教授:我认为在票据上记载排除追索权是无效的 , 但是放弃追索权的约定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 值得考虑的是 , 过桥行被善意持票人追索了以后 , 他能不能再去找和他签订了免追索协议的直接后手 , 要求损害赔偿?
吕来明教授:这确实是个问题 。 如果协议只是说“我不向你追索” , 但没有说“我保证所有后手都不向你追索” , 那这个协议能不能成为前手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一种观点说不能 , 因为直接后手只答应我不追索你 , 没有答应别人也不追索你;相反观点认为可以 , 因为过桥行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承担担保责任 , 应该能够解释出直接后手确保过桥行不受任何人追索的意思 。 这涉及到精细化的合同解释问题 。
谷凌副教授:如果想确保自己不受任何人追索 , 可以与直接后手签订免责协议 , 同时做“禁止转让背书” , 这样就能确保既不对直接后手承担责任 , 也不对间接后手承担责任 。 如果过桥行真的不想承担责任 , 他可以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 , 但他没有这样做 , 理由肯定是说怕影响票据的流通 。 过桥行的内心意思是不想承担责任 , 但是又同意背书 , 而且没有限制票据转让 , 行为和内心意思是不一致的 , 哪个才是他的真实意思?应该怎么处理?
吕来明教授:这种情况走表示主义 。 之所以有票据法 , 就是用票据来替代货币的 , 无论再复杂的问题 , 应该从最基础的概念出发 。 票据就相当于货币 , 所以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这个钞票是真币还是假币?第二个问题就是你取得这个钱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票据是真实的 , 持票人也是合法取得的 , 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 那就享有票据权利 。 至于原因关系是什么不影响 , 就票据行为本身来说 , 应该坚守表示主义和文义性 。
于莹教授:这些问题都很难解决 , 穿透貌似是把眼前的问题解决了 , 但是法律关系不清楚 , 法院判决变成了一个对策性的处理 , 缺乏法律逻辑 。 但监管政策是可以随时变化的 , 司法却不能来回变 , 这就会出问题 。 另外 , 九民纪要抛弃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和文义性 , 貌似实现了个案公平 , 但问题是哪个价值才是法院真正要保护的价值?票据法是这么多年来形成的 , 有它要保护的价值 , 最重要的东西还是轻易不要破坏掉 , 不要破坏商人的预期 。 九民纪要的价值判断还没有经过实践检验 , 就直接把票据法经过这么多年检验的价值追求给否定掉了 , 会出很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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