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五 )
曾大鹏教授:我觉得任何一家过桥行都应当承担全额的连带责任 , 为什么呢?银行在做这个事的时候 , 明知这个行为是有风险的 , 在出了风险之后 , 大家应该是连带责任的关系 。 所有银行实际上是一种合谋 , 所有过桥行都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 都应当承担风险 。 银行都是成熟商主体 , 过桥行做这种事情不光是为了利润 , 也是为了业绩 。 比如说兴业银行 , 就是靠票据业务冲利润和业绩 , 前后牵扯了上百亿的票据纠纷 。
吕来明教授:金融机构应该知道背书的法律后果 , 所以只要银行背书签章 , 就不应该再穿透了 。 九民纪要第103条规定的封包交易也好 , 清单交易也好 , 它主要指的是没有票据行为 , 完全是利用合同把钱倒来倒去 , 这才涉及到穿透的问题 。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223号案里也是这个意见 , 这个案子的意思是说 , 涉案银行自愿充当通道行参与倒打款 , 对在票据上签章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 , 你在票据上的签章不是被欺诈、被胁迫的 , 所以要承担责任 。 至于说你才挣了20万 , 最后承担2个亿的责任 , 是不是不匹配 , 这是商人之间的事情 , 法院不能靠算数来解决风险分配 。
谷凌副教授:票据纠纷的处理 , 不能数字化衡量 , 最终持票人的利益受损 , 应该看他的票据权利的取得是否有正当性 。 如果满足票据法的要求 , 在票据上背书的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 而且是全部责任 , 而不是按照份额承担责任 。 至于说让一家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公平 , 我认为不能这么考虑问题 。 市场经济中 , 你挣钱的时候不想想风险 , 等到出风险了 , 又不想担责任 , 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 如果实在赔不起 , 还有破产重整制度兜底 , 银行的重整价值还是很可观的 。
于莹教授:我站在九民纪要已经出台的角度再谈几个想法 。 第一 , 九民纪要的逻辑是说 , 你们用票据的形式掩盖借贷的实质 , 所以我就把票据的面纱揭开 , 就不要再谈票据法了 。 九民纪要是要节约司法资源 , 所有人都参加诉讼 , 按照多方法律行为的模式一揽子处理纠纷 。 但是 , 九民纪要的这个逻辑貌似把问题的本质抓住了 , 实际适用上会造成很多麻烦 , 我前面也提到了 。 第二 , 从公正的角度讲 , 这事是大家串谋好的 , 大家一起商量做这个事 , 过桥行是帮凶、是从犯 , 从犯承担的责任肯定要轻一点 , 这是九民纪要的第二个思路 。 第三 , 看到实践中的票据交易 , 通常越到后面的银行越有实力 , 前面的都是小银行 , 如果好几个案子同时向前追索 , 小银行就得倒闭 , 这种局面肯定是监管层不愿意看到的 。 九民纪要把板子打在出资行 , 我猜测是因为出资行的实力比较强 , 得利也最多 。
谷凌副教授:不过司法审判如何匹配行政监管需要慎重考虑 , 因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判断可能是与行政监管的目的相悖的 。 比如说 , 过桥行已经背书交付了 , 他本来的预期是承担全部责任 , 结果一旦法院认定是通道 , 他只需要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 或者只需要吐出来当时的获益 。 过桥行承担的责任偏少 , 其实是在鼓励过桥行为 。 司法是想配合监管 , 但从结果意义上来说可能是相反的 。
于莹教授:这还是按照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划分两两责任 , 但是作为决策者来讲 , 如果最后的出资银行发现要回归到贷款的本质 , 过桥行不提供增信 , 反而还会出现这么多问题 , 那干脆就做更规范更透明化的贷款就好了 。
梁伟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请教各位老师 , 在实践中 , 出资行和用资企业可能是不认识的 , 也不联系的 , 完全靠中介去把交易链条串起来 , 每家银行在判断能不能做业务的时候只看他的前手银行 , 一手一手这么看过去 。 这种情况下 , 这个出资银行是不是真的想借钱给这个企业?如果说过桥行不提供增信 , 这个交易就不会发生 , 那这还是首尾两头借贷吗?
吕来明教授:这就涉及到谁是出资行的问题 , 谁都不愿意当出资行 , 谁当出资行谁就要承担损失 。 其实过去做票据交易 , 大家都是坐在一块儿做业务 , 有的确实是两头先衔接好再找中间过桥的 , 比如刚才讲的红鹭案 , 也有的是两头不联系 , 都是中介找的 。 但不管谁找的 , 大家都是金融机构 , 都是看前手的资信 , 借助前手银行过桥 , 实际上既解决了我找不到合适客户的问题 , 也是为了保护我的资金安全 。
于莹教授:按照吕老师的意见 , 通过过桥行为 , 第一是解决了信息偏差问题 , 有钱的银行能够找到用资企业;第二是即便我找到了用资企业 , 但我对他不了解 , 所以我通过过桥行来承担责任 , 有利于实现风控 。 从宏观经济上讲 , 这也有利于给实体经济输血 , 只有这样 , 出资行才放心放款 , 否则就把钱按着不放出来 。 比如说没有股份制银行来背书过桥 , 国有银行的钱一定出不来 , 这确实比较符合实际的 。
王英州:请教各位老师 , 刚才好像没有讨论九民纪要第103条规定的倒打款 , 我想问一下倒打款应该怎么去认定?假如说中间有一家银行 , 它用自己的资金垫款1小时 , 1小时后就收到了后手资金 , 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倒打款?另外 , 倒打款为什么要作为认定无转贴现意思的依据 , 这是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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