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四 )


就第一个方面 , 谷凌老师提出 ,
第一 , 票据是文义证券、无因证券 , 票据法明确是以表示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效力 , 所以只要行为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完成票据记载 , 就是有效票据行为 , 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 至于意思表示瑕疵 , 只能构成对直接相对人以及非善意间接后手的抗辩事由 。 应注意的是 , 票据文义性决定了票据行为必须独立 , 票据行为独立性解决的是行为人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 这与后手的主观状态无关 , 反过来 , 认可票据行为有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 。 因此 , 基于票据法的特殊性 , 通谋虚伪表示不应适用于票据行为 。
第二 , 有的通道行主张其票据背书只是为了满足转贴现的形式要求、真实意思是不承担被追索责任 , 这种主张违反票据法规定 , 也不符合正常交易惯例 。 首先 , 转让背书具有权利移转、资格授予以及担保付款的效力 , 我国票据法不承担无担保背书 , 所以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背书就要承担票据责任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也提到 , 如果行为人确有不承担票据责任的意思 , 通常都是选择类似清单交易的不背书形式 。 所以 , 一旦行为人自愿签章背书 , 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负担被追索义务的意思 , 行为人只能依据有关抗辩事由来对抗后手 。
第三 , 再进一步分析通道行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 , 针对其直接后手 , 通道行主要是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来抗辩 , 这没有太多争议 , 而针对间接后手 , 通道行可以主张持票人恶意的抗辩 , 如果作为间接后手的持票人是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 那么通道行也是可以抗辩的 。
对此 , 谷凌老师总结认为:不论金融机构出于何种目的而参与票据交易 , 其明知背书的风险而自愿充当过桥行、完成背书 , 应该要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
关于第二个方面 , 谷凌老师主要阐述了三点意见:
第一 , 金融监管具有变动性的特点 , 司法裁判却强调稳定性 , 这种变动性和稳定性的矛盾 , 就决定了此前被认为并不违法的一些业务 , 比如通道业务等 , 会在当前强监管背景之下面临违规风险 , 如果金融审判为了配合金融监管、贸然认定交易无效 , 就意味着否定了一大批类似业务 , 这既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 , 也难以保持裁判一致性 , 显然是不恰当的 。 当前金融审判的监管化趋势 , 本身就有不合理的地方 。
第二 , 我国原来之所以会在金融市场中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 , 更多是看重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 因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识和承担能力相对较弱 。 但是在转贴现领域 , 参与主体都是金融机构 , 他们对于交易结构、交易风险都是很清楚的 , 对于仅涉及金融机构的商事纠纷 , 司法没有过多介入和干预的必要 , 还是应该坚持审慎穿透的传统 。 九民纪要也提到了外观保护 , 认为外观主义是例外 , 但在票据法领域 , 权利外观保护不是例外而是原则 , 如果在票据纠纷领域去贯彻穿透原则的话 , 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 , 动摇票据法的基础 。
第三 , 其实监管政策、金融创新都在不断变化 。 规避监管的行为本质就是一种实验 , 规避行为有时会演变为一种共识 , 规避行为其实反映了现有某种监管政策的不成功 , 有必要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通道业务 , 这和监管制度设计是有一定关联的 。 在面对票据的违规套利问题时 , 应根据其违反的监管内容、有无穿透的必要性等因素 , 综合判断是否适用穿透式审判 。 对于利用制度漏洞套利 , 例如多链条转贴现、倒打款等 , 由于当事人并非直接触犯法律法规的禁止事项 , 我觉得是不宜穿透的 , 通过行政处罚惩戒是合适的 。
最后 , 谷凌老师总结认为:在判断票据交易能否适用穿透式审判时 , 必须要结合交易当时的监管背景与司法裁判态度 , 如果事后用穿透式审判去否定当时并不违法的交易 , 显然不合适 , 反而会使大量从事通道业务的银行 , 在赚取过桥利润的同时却无需承担被追索责任 , 变相承认了通道业务的合法性 , 反而违背监管目标 。
二、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精彩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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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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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环节
于莹教授:我先问个问题 , 为什么要在交易链条上加入那么多过桥行 , 过桥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王英州(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据我所知 , 最简单的是单链条的转贴现 , 比如A-B-C-D-E , 最后的E是出资行 , B、C、D都是过桥行 , 往往是从农商行到城商行再到股份制银行 , 最后是国有银行 , 主要原因还是交易对手名单制 , 过桥行的作用是一个逐级增信的过程 。
于莹教授:我看到也是这样 , 但是介绍撮合交易的人 , 不一定非要体现在交易链条里 , 参与进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 。 这样层层抽取过桥费 , 就加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成本 , 所以监管不允许 , 就要求过桥行承担部分责任、分摊损失 。
谷凌副教授:过桥行想加入进来 , 至少有两种方式 , 第一种是像九民纪要说的 , 只是签合同、打款 , 但不在票据上显示 , 这样也能赚过桥费 , 实践中大多数银行也是这样做的;第二种是票据背书了也交付了 , 过桥行完全作为票据链条的一环出现 , 这种挣的过桥费更多 。 按照票据法 , 背书就要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 在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况下 , 前手背书人是连带责任 。 而按照九民纪要 , 过桥行是按照过错承担比例责任 , 这个比例责任相对于票据责任来说 , 其实是大幅降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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