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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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UPL民商经济法
2020年8月2日下午 , 中国政法大学票据法研究中心主办了“九民会议纪要对票据法及票据审判的影响”专题研讨会 , 与会专家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刘继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心稳教授、吉林大学于莹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吕来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曾大鹏教授、北京大学谷凌副教授 。
这是第一个以九民纪要关于票据纠纷审理规定为主题展开的研讨会 , 会议以九民纪要第102—104条规定为切入点 , 探讨九民纪要与票据法基础理论的关系 , 精细化分析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在票据领域的适用边界、适用方法及后果等问题 , 对于准确理解九民纪要以及最高法院所确立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 大有裨益 。
现完整推出研讨会的与谈纪要 , 供读者学习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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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位专家的主题报告
第一位报告人: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 著有《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票据法前沿问题判例研究》等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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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明教授报告
吕来明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九民纪要确定的穿透式审判思维在票据领域的适用边界” 。 吕来明教授主要从通谋虚伪表示能否适用于票据关系 , 票据基础关系被穿透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 以及如何认定“虚假转贴现”三个方面展开 。
首先 , 通谋虚伪表示只能适用于票据基础关系 , 而不应扩张至票据行为 。
九民纪要第102条强调要准确识别在不存在票据背书、交付的转贴现合同中的当事人真实合意 , 第103条和第104条表明在清单交易与封包交易中 , 应该穿透表面的转贴现关系 , 按照各方所起实际作用确定责任 , 上述条文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判精神 , 目的在于防止外观主义的滥用 , 配合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 。
但是 ,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同 , 票据本身就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 一个是通过票据行为体现出来的票据关系 , 一个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 两种法律关系并存是票据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的重大特点 。 这其中 , 票据基础关系可能存在外观与实质不一致的问题 , 比如表面上是买卖合同 , 实质上是借贷关系 , 这可以存在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的空间 。
但是 , 通谋虚伪表示不能扩张适用于票据关系 , 票据行为不存在相互掩盖的关系 , 票据行为本身就是形式行为 , 内容是单方面承担金钱债务 , 是一种抽象的权利义务 , 完全是按照文义确定 , 不存在名实不符的可能 。 票据法的特点就在于 , 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判断 , 外观主义是原则而非例外 。
比如 , 票据记载的是票据保证 , 那么只能认定是保证 , 不可能存在“名为保证、实为承兑” 。
再比如 , 当事人在票据上做了背书签章然后交付给后手 , 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票据法规定的担保付款责任 , 他可以援引票据法规定的抗辩 , 但不能主张背书交付的票据行为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 这是票据的绝对文义性决定的 。
所以 , 在票据纠纷领域 , 针对作为基础关系的合同等法律行为 , 我们要结合外观表示以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反映的内心意思判断它的性质和效力 , 存在《民法总则》第146条的适用余地;但就票据行为而言 , 基于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外观主义等固有属性 , 是不能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 。
吕来明教授进一步提出 , 票据基础关系被认定无效 , 并不能径行否定票据行为的效力 , 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 但是可能会产生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权 。 按照票据无因性 , 基础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 所以在贴现合同、转贴现合同被穿透、被认定为无效时 , 不能说背书行为无效 , 也不能说持票人就是无权利人 , 只是说有可能在直接前后手之间会产生一个抗辩效力 。
而且 , 如果表面上的基础关系被穿透 , 那么穿透后的隐藏行为就会成为新的基础关系 , 隐藏行为有可能是有效的 , 交易双方仍然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只是这个关系并非表面上的转贴现合同 。 从这个角度看 , 表面上的基础关系无效 , 有可能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 这个问题是要重视的 。
对于《九民纪要》第102条至第104条所提出的穿透规则 , 应当以“是否存在有效的票据行为”作为适用边界 。
吕来明教授认为 , 九民纪要专门设置票据纠纷审理一节 , 强调票据领域要适用穿透式审判 , 目的是防止外观主义的滥用 , 最高法院之所以传递这样的导向 , 肯定是存在配合金融监管、诉讼经济等一系列考虑 , 有其一定道理 。 但与此同时 , 有必要注意防止穿透式审判的滥用 , 如果没有适用边界 , 有可能导致票据的融资功能、信用功能发挥不了作用 。 对于虚假贴现、虚假转贴现的认定 , 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有效的票据行为 。 转贴现合同的核心要素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 只要通过背书这一法定方式转让了票据权利 , 相对方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 转贴现合同就实际履行完毕 , 无论从票据行为的角度 , 还是从转贴现合同的角度 , 既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又有实际履行 , 足以证明票据转贴现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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