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库|票据关系「穿」还是「不穿」?——看下票据法专家怎么说,九民纪要之后(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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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教授报告(线上)
曾大鹏教授以(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红鹭案)作为切入点 , 通过对该案事实以及裁判说理的分析 , 论述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商事适用范围 。 此外 , 曾大鹏教授还延伸分享了《民法典》关于票据质押背书问题的最新规定 。 主要报告内容如下:
第一 , 当事人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 当事人是否自愿、实际进行票据活动 , 才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 。
在(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 , 案外人正拓公司与民生银行存在借贷关系 , 贴现申请人红鹭公司将贴现款转给正拓公司用于偿还贷款 , 这种还款行为体现了贴现资金的用途 , 是当事人追求的经济效果 , 属于动机范畴 , 但不可认定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 。
并且 , 该案票据活动是由有色金属公司、红鹭公司、民生银行完成的 , 正拓公司并不是当事人 , 不应以正拓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属性为出发点来界定票据活动的性质及其效力 。
换句话说 , 正拓公司从红鹭公司处取得贴现款来偿还银行贷款 , 不应该成为否定票据关系的依据 。
此外 , 各方当事人都在积极从事票据活动 , 在完成出票、承兑、背书、贴现的当日即完成付款行为 , 显然各方都想使票据行为发生效力 , 而按照票据法的规定 , 民生银行也已取得票据权利 , 本案票据转让事实不符合通谋虚伪表示要求的“表示行为欠缺效果意思”构成要件 。
第二 , (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在认定“票据活动及其所涉合同均属各方伪装行为而无效”的情况下 , 对无效后各方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 。
?首先 , 终审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 却又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有色金融公司享有追偿权 , 这恰恰是担保合同有效的后果 , 终审判决对担保人的处理存在逻辑矛盾 。
?其次 , 既然《贴现宝合作协议》无效 , 终审判决首先提出红鹭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有色金属公司款项 , 但又要求两方当事人另行解决 。 而且若按照票据贴现无效的逻辑 , 过桥费来源于民生银行 , 红鹭公司的返还对象应该是民生银行而不是有色金属公司 。 最高法院在程序要求以及实体责任分配都存在一定问题 , 由于终审判决并未判令红鹭公司承认任何责任 , 实则变相支持了红鹭公司收取20万过桥费 。
?第三 , 终审判决的逻辑矛盾还表现为“倒果为因” , 因有色金属公司无力兑付 , 则全部票据活动均告无效 , 但如果有色金属公司能够按期足额还款 , 还会认定全部行为无效吗?从既往的很多案例来看 , 是否实际发生资金损失已经成为法院倒推法律适用路径的重要因素 , 这是值得警惕的 。
第三 , 民法与票据法在意思表示瑕疵体系上存在重大区别 , 通谋虚伪表示制度不能适用于票据行为 。
?首先 , 票据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较少 , 仅有欺诈和胁迫 , 如此可以促进商事交易效率 , 尽量避免票据无效事由 。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是复杂的开放体系 , 而票据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是简单的封闭体系 , 既然《票据法》没有通谋虚伪表示的体系定位 , 通谋虚伪表示对于票据行为显然不存在适用空间 。
?其次 , 票据法强调文义解释、外观解释和有效解释 , 采取绝对的表示主义 , 而通谋虚伪表示是真意主义的逻辑产物 , 在本质上与贯彻表示主义的票据法体系相悖 。 也就是说 ,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就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当事人不能以票据记载事项之外的文字或者履行 , 作为解释票据意思的根据 , 所以虚伪表示和错误都不构成票据无效的理由 。
反观(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 , 终审判决有“为了识别真意而强加真意”给当事人之嫌 , 混淆了真意确定与票据行为解释的界限 , 直接在法律适用阶段作出了否定性价值判断 。 正拓公司确实有还款的意愿和行为 , 但这不能证成有色金属公司与民生银行直接构成了借贷关系 , 也不能忽略其中一系列的票据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 本案中唯一的伪装行为仅是有色金属公司与红鹭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 , 但不意味着所有票据活动及其合同都属于各方伪装行为 , 不应该将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误用到票据法领域 。
第四位报告人:谷凌(北京大学副教授 , 长期负责北京大学的《票据法》课程 , 近期发表了《对票据行为外观穿透的边界》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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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凌副教授报告
谷凌老师的报告主题是“有真实票据背书、交付的转贴现纠纷 , 能否参照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103、104条” ,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
一是通谋虚伪表示不能适用于满足法定要件的票据行为 , 通道行自愿实施背书交付的票据行为 , 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 , 只能提出相应票据抗辩;
二是在金融审判中应当慎重适用穿透式审判 , 对于票据法律关系 , 不能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 , 对于没有背书交付的交易 , 只有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例外情形才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谷凌老师的报告内容 , 主要围绕其近期刊发的《对票据行为外观穿透的边界》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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