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落实入额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
编者按 张军检察长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通过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带动整个队伍提升能力水平 。最高检印发《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办案作出了具体规定 。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如何深入落实?直接办案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要求?本期“检察理论三人谈”邀请三位专家学者集中探讨,敬请关注 。
“检察理论三人谈”研讨嘉宾:
万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曹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
专家主持人:
【如何深入落实入额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龚云飞 检察日报理论部编辑
入额领导干部要独立办案、独立定案、独立负责
“所谓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突出强调的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应当独立办案 。以此彰显所谓‘办案者定案、定案者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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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化、落实员额制改革精神,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 。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各级入额领导干部既已入额,自然就应当承担起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应当承担的办案任务,份属应当,无可厚非 。
但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入额后,一身兼两任,既是员额检察官,又是本级检察机关的管理者,既要作为员额检察官完成一定的办案任务,又要作为管理者履行对机关行政事务和检察业务的指挥、监督职责 。在时间和精力分配上,若过分强调前者,势必影响其作为机关管理者之职责履行,进而妨碍检察一体制之运行;若过分突出后者,又难免背离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初衷,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一批无需办案的特殊检察官群体,可能瓦解检察机关的士气,造成检察职能的消减 。因此,构建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正是为了合理平衡这两个角色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构建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
构建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突出强调的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应当独立办案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本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之一环,其在价值层面上所倡导的,实乃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定案、独立负责,以此彰显所谓“办案者定案、定案者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 。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本身属于员额制改革的深化和落实,因而,其在价值层面上所强调的,其实并非入额领导干部的具体办案方式问题(究竟是“直接办案”还是“间接办案”),而是要构建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责任制,即入额领导干部应当遵行普通员额制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模式,独立办案、独立定案、独立负责,禁止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或挂名办案的情况存在 。
当然,突出和强调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当独立办案,并不否定入额的领导干部可以参加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或者为入额领导干部独任办案配备检察官助理 。但为避免入额领导干部在检察官办案组挂名办案,或委托办案,制度设计上应当注意:首先,入额领导干部加入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的,按照检察机关内部的职级和指挥序列,其自然应当担当该办案组组长,履行组长职责,自不待言 。但考虑到入额领导干部本身已经身为本级检察机关的管理者,若再兼任检察官办案组组长,恐造成检察机关内部指挥层级紊乱,并分散入额领导干部的精力,因此,笔者并不建议入额领导干部参加检察官办案组,而是以独任制检察官的名义办案为宜 。其次,当入额领导干部以独任制形式办案时,应当为其配备检察官助理以为辅助,但要考虑实务中入额领导干部的实际办案量和需求,为防止入额领导干部挂名办案、委托助理办案等情况,所有带有法律处分性质的决定和命令,皆应由入额领导干部以自己名义作出、亲力亲为自负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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