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落实入额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 五 )


要明确界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实质要求 。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必须真抓实做,踏铁留痕,不能以任何形式主义的做法取代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办案 。实践中,要注意明确规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实质要求,切忌走样走偏 。一忌挂名办案 。不能为了完成办案数的指标要求,名义上是承办人,但不直接处理案件,实际上是由其他员额检察官或助理完成 。不能将协助办案与替代办案相混淆,领导办案应当配备助手,但必须对案件的实质性处理直接负责 。二忌蜻蜓点水 。亲自办案应当做到全流程参与,提审、阅卷、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重要诉讼环节不能由他人代劳 。三忌避重就轻 。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要真正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如果专门挑选没有难度和挑战性的案件当然也就无法体现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 。四忌轻重失衡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最高检确定的新时代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格局,按照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要求,逐渐形成覆盖全面、种类齐全、数量匹配、协调发展的检察办案发展趋势 。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要结合业务种类和特点,擅抓重点,补足短板,特别是要抓好目前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以领导效应积极促进检察业务全面协调科学发展 。
要科学确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合理内核 。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要行稳致远,形成良性运作,内容要素科学合理是关键 。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制定出台指导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归纳起来,一套较为完善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应该大致涵盖如下基本要素:一是科学界定办案的内涵 。哪些工作是检察办案,哪些工作是检察事务性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 。还是应当从案件的核心属性出发,从案件流程依托的诉讼程序着手,进一步界定清楚办案的概念内核 。二是合理确定办案的数量 。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有各自相应的职责,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也肩负着不同的领导责任 。一般而言,基层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要求办理的案件数量相应要多一些,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数量可以相对少一些,这也符合当前案件的数量主要在基层检察机关由基层检察官办理的实际情况 。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既要体现办案的常态化,又要在办案之余做好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工作,合理平衡好办案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重要 。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可以先确定一个最低基数,基数以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以动态平衡 。三是配套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对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情况也要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办案绩效进行测算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要有所侧重和选择,因此办案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均应纳入评价体系 。例如,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对于丰富发展公益诉讼的具体领域有无起到先导性的作用 。考核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激发入额领导干部办案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实质性地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水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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