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温州地区案件数据及不起诉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 )


(3)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存在真实货物出口 , 但因涉案货柜未被海关抽检 , 也难以通过货运查明货源的实际组织方 , 故难以认定涉案货物系徐某某自行组织出口 。
综上 , 本案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指使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也无法证实徐某某明知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代理出口并退税 , 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
2.1.案例二: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224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主观上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 , 亦无法证实滕某某客观上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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