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施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要点( 四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 , 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 , 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 , 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 。 对施工过程中 , 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 , 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 , 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 , 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 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 , 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 , 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 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 , 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 , 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 ,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 , 不能协议一致 , 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 , 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 , 其仍不申请鉴定的 , 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 ,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 , 不予准许 , 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 , 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 , 不予准许 , 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二审诉讼期间 ,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 , 可予准许 , 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 , 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 , 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 ,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 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 , 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 , 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
十九、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 , 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 。 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 , 可予支持 。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 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 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 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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