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资讯|一系列重磅政策袭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都说了啥?( 五 )


2、关于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是在适用领域方面 ,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 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 二是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 ,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仅限于股票 , 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 三是在适用的板块方面 , 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 , 《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 , 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
3、关于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作出程序的关系
责令回购与行政处罚都涉及对欺诈发行的认定 , 对于二者的关系 , 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责令回购作为行政处罚的“附带”措施 , 在作出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并制作责令回购决定书 , 确保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对于欺诈发行认定的一致性 。 但作出行政处罚的周期相对较长 , 与责令回购措施及时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制度定位不太相符 。 二是将责令回购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 , 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 , 可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该方案时效性较强 , 有利于保障及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但需要与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做好衔接协调 。 目前《实施办法》采取了上述第二种意见 。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 , 证监会将做好协调衔接 , 确保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对于欺诈发行认定的一致性 。
4、关于责令回购与股份回购的关系
对于发行人是否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股份回购的程序规定 , 经研究 , 《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属于《公司法》明确列举的六类情形之一 , 在回购程序上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因此 ,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按照证监会责令回购决定的要求制定回购方案并实施 , 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5、关于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的关系
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 , 其实质都是为受欺诈发行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一种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 因此 , 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赔偿事宜先行主动与投资者开展了协商并进行赔付 , 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责令回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 , 证监会不必再作出责令回购决定 。 需要说明的是 , 对于由相关证券公司开展先行赔付的 , 考虑到证券公司赔付金额可能不足以补偿所有受损的投资者 , 不排除证监会根据案件情况再对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责令回购决定 。
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此外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报告》 。 促进金融科技应用融合 , 逐步建立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应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 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投资顾问业务领域的应用条件及合规要求 。
报告指出 , 近年来 , 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给证券行业带来冲击的同时 , 也为行业引入了新的产业元素、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 , 拓宽了证券行业的业务边界 。 在数字化浪潮方兴未艾的新形势下 , 推动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 , 实现动力变革、效率变革、质量变革 , 是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
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面临4大挑战
根据报告 , 我国证券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如下:
1、证券行业信息技术投入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
据统计 , 2019年度 , 98家证券公司中信息技术投入额在1亿元以下的有46家 , 占比为47% , 其中有17家信息技术投入额在5000万元以下 。 而同期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信息技术投入分别为1730亿元、330亿元 , 是证券行业信息技术投入的8.44倍、1.6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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