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民间借贷利息的“红杠杠”下调了

2020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开始施行了 。 万众瞩目的“利息上限”终于明确下调了 。
【简单观察|民间借贷利息的“红杠杠”下调了】法条
新修改规定第26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LoanPrimeRate) , 每月20日上午9点半发布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公众可查询 。 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两种 , 新规定中利率是以1年期LPR为准 。 举个例子 , 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是3.85% , 四倍就是15.4% 。 那么根据新规定 , 合同成立于8月20日-9月19日之间的 , 其借款利息年利率最高保护限额为15.4% 。
旧规定设置了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 即利息年利率约定为24%以内的 , 法院支持;超过36%的 , 法院反对 , 超过部分不能作为利息 , 而是应该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或抵偿债务;24%-36%的 , 这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务 , 出借人如果按照此利率主张借款利息 , 法院不支持 , 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或自愿偿还 , 法院也不反对 , 已经偿还的 , 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 。 但是新规定取消了“两线三区” , 只设立一道司法保护上限 , 即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 。 上限以下的 , 法院支持;上限以上 , 法院不支持 , 已经履行的 , 可以请求返还或抵偿债务 。 此外 , 我们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 确定LPR的时间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准 。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间 , 可以根据该《民间借贷规定》的第9条确定:1.以现金支付的 ,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 ,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 ,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 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约定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第二 , “驴打滚”双重受限 。 一是 , 借贷双方把前期借款本息当成新的借款出具新的债权凭证 , 前期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四倍LPR , 超过部分不被认定为是后期借款本金 。 二是 ,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 , 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及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最初四倍LPR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 即2020年8月20日借款100万 , 9月20日将本息重新计算为本金变成新借款 , 10月20日再把上个月的本息重新当成本金 。 11月19日要最后清算时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上限为:100万+100万×15.4%÷12×3
第三 , 逾期利息或与其他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四倍LPR 。 即约定了逾期利率的 , 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 , 如果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比如服务费) , 总计不得超过四倍LPR 。
第四 , 适用范围有限制 。 即仅适用于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不适用一审正在审理的案件、二审、再审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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