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鸿|西大门新材产品价格连跌毛利率落后 营收现增长瓶颈( 四 )


2020年 , 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1800.00万元(含税) 。
高管变动频繁
报告期内 , 西大门新材的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频繁变动 。
公司财务总监IPO前夕出现变更 。
2016年7月5日 ,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聘任柳庆华为公司总经理 , 沈华锋为公司副总经理 , 柳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 周莉为公司财务总监 。
2018年3月5日 ,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因公司管理需要 , 聘请何青燕为公司财务总监 。
公司副总经理上任不到5个月就辞去职务 , 而后又辞去董事职务 。
2017年7月17日 , 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 , 增选邵志鸿为公司董事、屠世超为公司独立董事 。
2017年7月29日 ,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聘请邵志鸿为公司副总经理 。
2017年12月2日 ,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邵志鸿因个人原因离职 , 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
2017年12月21日 , 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原董事邵志鸿因个人原因离职 , 选举柳英为公司董事 。
诉讼案件赔偿400万元
招股书披露 , 西大门新材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西大门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 向其赔偿400万元 。
根据2018年2月7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635民初422号) , 公司在2017年9月对其淘汰的落后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报废处置 , 经商贩转手流入了原告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 , 原告在对该油烟净化器清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 , 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请求对公司的银行存款519.38万元进行冻结 。
2019年6月18日 ,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635民初422号) , 公司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 由公司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五日内向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 , 作为整体解决此次意外事故的相关费用 ,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或法律责任 , 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 2019年6月公司已支付以上费用 , 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员工个人卡收款两年115.77万元
西大门新材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员工个人卡收款的情况 。
2016年 , 员工个人卡收款金额41.34万元 , 2017年 , 员工个人卡收款金额74.43万元 。
招股书显示 , 由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月红通过蔡伟芳、沈晓明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零散客户中部分为公司原有客户 , 相关客户与公司销售部员工较为熟悉 , 有时存在将货款直接打入销售部员工个人卡、销售部员工再将款项转入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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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志鸿|西大门新材产品价格连跌毛利率落后 营收现增长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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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王月红以他人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窗饰批发零售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月红还以蔡伟芳、沈晓明的名义在柯桥轻纺城设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纺织品的批发和零售 , 已于2017年6月结束 。
证监会发审委在反馈意见中对上述情况进行问询:
【邵志鸿|西大门新材产品价格连跌毛利率落后 营收现增长瓶颈】招股说明书披露 ,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月红曾以蔡伟芳、沈晓明的名义在柯桥轻纺城设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窗饰、配件等的批发和零售 。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前述个体工商户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计划 , 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 。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 , 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 , 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 。 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 , 应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 , 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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