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三 )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本文插图

五、部分职务侵占案需要审计报告的难题如何破解
(一)不能审计报告为由将真正需要刑法保护的受害人拒之门外
我曾经办理过数起职务侵占案的刑事控告 , 由于涉密暂时不公开具体案件细节 。 我认为审计报告对职务侵占案立案所造成的阻碍可以通过建立一些简单的制度解决 。
虽然经济纠纷是经济纠纷 , 但经济犯罪也是经济犯罪 , 二者虽有重合 , 但从规范本身、保障人权及立法目的三个层面来看 , 都不应以“经济纠纷”来阻却被害人采用刑事手段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 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 凡符合犯罪构成的 , 均应当依法立案 。

因为 , 即便是刑民交叉案件 , 公民也应当有权利选择是采用民事手段还是用刑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而不是国家机关自己代行这种选择的权利 , 因为这种代行选择权的行为等于剥夺选择权 , 而法律并无赋予国家机关剥夺公民救济方式选择权的权力 。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本文插图

(二)《承诺书》制度和自行承担审计费用可以减少随意报案的风险
上文中提到 , 不要求刑事控告职务侵占罪报案时提供审计报告的缺点/风险 , 除了要求控告人/报案人提供审计报告之外 , 仍然能够通过《承诺书》的方式去解决 。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事务 , 经常性地会用到《承诺书》 , 也即在无法直接证实某事是否证实或者直接证实某事费时费力且没有必要的时候 , 公安机关会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书》 , 承诺所言之事皆属实 , 一旦后期发现不属实或者出现其他法律风险 , 均由承诺的主体承担 。

参考这类制度 , 对于暂时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案件等“有嫌疑”的案件 , 刑事立案的流程中也可增加《承诺书》 , 对控告人/报案人报假案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证据线索的行为施加含罚款、行政处罚之内的惩罚 , 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立案 , 罚款金额依据控告人/报案人主观上对于提供错误材料的故意和过失来确定两个相应的等级 。
而审计的费用 , 可规定由控告人/报案人承担 , 也可避免当事人随意报案 。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本文插图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隐匿/灭失的案件要考虑另外的罪名
一般来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隐匿或灭失的案件是非常难被立案的 。 因为如果没有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 事先又没有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 那么审计报告不是“没有” , 而是“不可能有” , 也就是要证实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 , 审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般来说三者必须至少提供一个 。

但比较矛盾甚至讽刺的是 , 如果法定代表人、股东确实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 , 那么其既然有职务便利或者有能力去实施这样的行为 , 其也非常可能可以掌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不让其他股东接触或者获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这就导致在一般情况下 , 股东职务侵占案的行为人非常容易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 。
因此 , 一旦出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隐匿/灭失且有证据证明被控告人可以提供相关会计材料的情形 ,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控告人或相关人士提供会计材料 , 如果被控告人不提供 , 则可以考虑另一罪名 , 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然而 , 实践中 , 这个罪名被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不太会为中小企业或者民营企业行使立案前侦查权 , 而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经是在行使立案前侦查权了 。

目前 , 公安机关对于立案前侦查权的行使是相对谨慎的:一是因为有职业风险;二是因为可能增加工作量或者带来“无用功”;三是这个罪名不属于常见罪名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大案” , 公安机关并不十分重视;四是行业惯例和报批手续 , 由于立案前侦查权并非广泛使用(除了“传唤权”) , 即便经办民警认为应当就某案行使立案前侦查权 , 上级是否同意也是个问题;五是有那么多案件要“立案后侦查” , “立案后侦查”都侦查不过来了 , 如果没有充足的动力 , 很难让公安机关想要“立案前侦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