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四 )


实践中 , 因这个罪名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被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会计资料但拒不提供的前提下出事的 , 也即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实际上是有关部门查看企业有关会计材料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国家权力的正常实施 , 而非保护企业本身的利益 。 也因此 , 企业本身很难以此罪名作为在控告法定代表人/股东出现阻碍时的“替代性罪名”或“先行罪名” 。
刑法|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中,专业审计报告的技术选择和策略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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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问题如何解决

上文已经提及 ,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存完好的情况下 , 理论上股东是可以复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材料的 , 但实践中往往不能 , 这就阻断了很多股东的控告/维权之路 。
而假设根据一般的逻辑以及公司章程 , 甚至依据部分民事判决 , 实际上公安机关可以知道一个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存放之处 , 那么控告人/报案人只要能够对公安机关给出一个具体的、符合逻辑的、可信的会计资料存放地址 , 而又能够说明自己无法获得这些会计资料系情有可原 , 那么在一旦确实存在控告人/报案人控告的犯罪事实则该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时 , 公安机关有必要提前行使侦查权 。
这类案件其实并不很多 , 公安机关可以对这类职务侵占案的金额进行规定 , 但不能够武断地认为职务侵占罪就是不能够在立案前行使侦查权的罪名 。 理由如下:
一是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乃至部分职务侵占案 , 公安机关也确实行使了立案前侦查权 , 有些甚至数额不大;

二是没有法律规定立案前侦查权只能用于某些罪名而另一些罪名不能使用 , 也即立案前侦查权虽然属于公安机关可以自由裁量是否需要使用的范围 , 但这种裁量并不能以罪名作为基准 , 而只能以相关行为(一旦存在)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最根本的基准 , 综合考虑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 再作出判断;
三是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比其他犯罪要小 , 民事诉讼也不一定能够真正保护到经济类犯罪尤其是重大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的利益;
四是经济犯罪经常不是偶发性的 , 如果确实存在犯罪尤其是重大经济犯罪 , 那么不予制止 , 或会爆发更大的矛盾冲突 , 对于经济社会的运行也会造成不良的引导;

五是假如这类被控告人并不存在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 , 那控告人也可以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审计报告 , 完全达到公安机关对于一般的股东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要求 。 但很多情况下 , 恰恰由于存在被控告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这另一个犯罪事实 , 控告人才无法提供 。 但反过来说 , 是存在多起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更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还是涉及单起犯罪事实、单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更应该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是前者 。 如果后者能立案 , 举轻以明重 , 前者更应当立案 。 如果一个犯罪事实的成立 , 反而能阻碍被害人就另一个犯罪事实的立案 , 在逻辑上将是荒唐的 , 因为这相当于告知众人:越是犯罪越是不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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