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题报道|重庆:"挂案"清理让民企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二 )


原来,2010年,在璧山区一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某城建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分别中标了四标段、五标段,之后两公司分别将工程交由张某、李某承包 。两承包人决定合作共同开发,并成立第四、五标段工程项目部,各自投资50% 。后李某私下将自己所持50%投资份额与田某平分,二人各持工程投资额的25% 。之后,李某口头聘用田某为该项目部出纳,负责保管下拨的工程款、支付建材款和工人工资等工作,但田某未与城建公司、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 。
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项目部账目上反映田某向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款6800323元 。经查,项目部实际支付混凝土款6084489元,账目支出金额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约715834元,该笔款项系田某在担任项目部出纳期间,以白条入账方式虚构支出715834元 。张某认为,田某职务侵占了该笔款项,而李某、田某均提出,该笔款项系李某为了向混凝土公司购买低价水泥用于跑关系,并要求田某以白条入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记入对混凝土公司的支出 。2012年11月14日,张某向原璧山县公安局控告田某侵占该715834元账目差额 。2013年2月19日,原璧山县公安局对田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田某系李某口头委托担任项目部出纳,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存疑,且侦查机关立案时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田某将715834元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无法证明该案达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标准,公安机关应予撤案 。
今年1月14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月17日撤销该案 。
江北案例
案发: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撤案:未能查实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无法认定达到追诉标准
“集中清理久侦不结、久诉不判案件,为市场主体发展卸下诉累,是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日前,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余名洋向采访人员讲述了清理“挂案”的故事 。
在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中,江北区检察院发现某“串串香”火锅店老板罗某于2018年1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侦查 。但直到今年7月,侦查机关仍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罗某被解除强制措施也已超过12个月 。
在清理过程中,该院指派检察官余名洋查阅了侦查卷宗,详细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 。江北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涉市场主体刑事诉讼“挂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终结 。罗某在经营的火锅店使用“老油”作为火锅底料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由于未能查实罗某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未作毒害性鉴定,无法认定达到追诉标准,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此启动撤案监督程序,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收到通知后,认为该案符合撤案要求,于今年7月6日撤销该案 。
获知自己案件被撤销后,罗某很激动,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
“一些企业负责人被刑事立案后,久侦不结、久诉不判,导致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停滞不前,甚至陷入破产、倒闭,而清理‘挂案’让市场主体尽快远离诉累,则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监督的具体体现 。”余名洋深有感触地说 。
自2019年11月以来,该院按照重庆市检察院部署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安排,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牵头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摸底与排查,并按照要求开展“挂案”清理工作,共计清理出“挂案”19件,依法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久侦不结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15件,截至目前已撤销案件11件 。
“剩余的4件‘挂案’,我院将继续跟踪梳理,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余名洋告诉采访人员 。
沙坪坝案例
案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撤案:涉案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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