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行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的边界在哪里( 三 )
2019年3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 , 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 , 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 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
十余年的探索之后 , 为何立法条件仍然“不完全具备”?
沈岿认为 , 要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范难度较大 。对于已经实施的失信惩戒 , 需要一一甄别究竟哪些是需要纳入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以规范的 , 哪些是不需要的 。其次 ,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边界在哪里 , 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 。
“各地的社会信用实践是不一样的 , 这就使得制定一部涉及到一体化、标准化和个性化平衡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变得困难 。”张欣进一步说明 。
“即便在顶层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 也不能一味等待 。”沈岿认为 , 应当按照信用惩戒应有法律依据、禁止不当关联、保证过罚相当等理念 , 展开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规范的清理 。与此同时 , 在与社会信用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中 , 需要对如何规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问题加以重视 。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首次对行政处罚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严格意义上 , 可以把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范畴 , 对其进行规范 。”沈岿说:“在目前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下 , 更应持一种谨慎的态度 。”
建立高效的信用主体法律救济途径
案例
在一起借贷案件中 , 武汉光谷激光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法院对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陈某系武汉光谷激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被限制高消费活动 。
陈某不服 , 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称大学毕业后他应聘进入武汉光谷激光公司 , 于2016年8月29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成为该公司名义股东 。实际上 , 其本人既不是公司股东 , 也不是公司高管、负责人 ,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名义股东并非其主观意愿 。
在目前上位法迟迟无法到位、各地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 汪庆华认为 , 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 赋予信用主体以错误修正、瑕疵补足、司法救济等权利 。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 , 江苏、广东等代表团也提交了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建设的议案 , 提出应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 , 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 。
目前 , 一些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和部分地方法规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进行了规定 。如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 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 , 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
除了错误纠正外 , 另一种情况是信用修复 , 即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后 , 一段时间内做到了合法合规 , 按照规定可以将其从名单里移除出去 。
这些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 , 因认为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有误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 至今没有进入公众视野的胜诉案例 。
“上述案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 在众多类似案件中 , 都可以看到当事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均在诉讼中提出了执行异议 。但法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 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异议申请都基本以驳回请求处理 。”张欣说 。
“救济渠道的确存在 , 但时效性值得商榷 。如果只有一种救济途径 , 那么一旦被不当惩戒 , 维权所花的时间成本是相当高的 。这种情况下 , 我们应当建立更有效率的救济方式 。”张欣表示 。
(本期学术指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2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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