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东莞安居房细则: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的60%( 二 )
对认为不能配建安居房或者配建比例低于10%安居房的项目 , 须由属地镇街(园区)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
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 , 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 , 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 , 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
(九)【土地限价】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的 , 应扣除配建安居房所对应的地价后 , 确定土地出让总价 。 利用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定配建”安居房的 , 应扣除配建安居房所对应的地价后 , 确定土地出让总价限价;“竞配建”安居房的 , 应根据比例上限测算对可售部分楼面地价的影响 , 确保可售部分楼面地价在合理范围 。
(十)【监管协议】城市更新项目和招拍挂用地项目竞得人(下称“建设主体”)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监管主体”)签订《东莞市配建安居房建设移交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 。
《监管协议》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 载明安居房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房源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建设标准、配套停车位、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税费缴纳等事项 。 涉及回购的 , 还应当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 。
(十一)【面积标准】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 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
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
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
(十二)【建设标准】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 , 分散配建为辅 。 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 。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 。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分散布局在不同楼栋 , 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
配建的安居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 建成移交的安居房套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标准一致 。 所在项目商品住房毛坯交付的 , 室内装修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标准交付 。
(十三)【建设时序】配建的安居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 项目分期建设的 , 安居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
(十四)【优惠政策】安居房的配建、移交、运营和管理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居房的配建、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配建安居房融资提供担保 。
三、移交管理
(十五)【移交方式】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和招拍挂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无偿移交或政府回购方式 , 将安居房的房屋产权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移交给接收主体 。
(十六)【无偿移交】无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 。 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 , 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该机关单位名下 。
(十七)【政府回购】政府回购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 。 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政府机构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名下 。
(十八)【房屋查验】项目建设主体在满足监管协议约定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后 , 向接收主体提出房源移交申请 。 接收主体应实地查验核对房源位置、套数、户型、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 , 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 , 与建设主体进行产权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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