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东莞安居房细则: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的60%( 三 )


(十九)【税费缴纳】配建安居房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主体和接收主体各自承担 , 也可在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由建设主体承担 。 税费缴纳的具体方式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四、房源分配
(二十)【分配方案】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 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 ,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 。 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 , 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 , 超过10%部分 , 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
(二十一)【分配方式】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 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 。 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 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 。
(二十二)【人才住房分配对象】人才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 , 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 特殊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的 , 实行“一事一议” 。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等 。
(二十四)【政策性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 , 主要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 。
(二十五)【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对象】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 , 包括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
(二十六)【分配程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直接向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 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 , 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 。
(二十七)【定价标准】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 ,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 , 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
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70% , 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 。 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 , 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 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 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 。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 , 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 , 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 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 , 原则上不低于50% ,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 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 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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