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城普法驿站|公产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产权房等特殊类型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汇总( 三 )



 ①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
② 限价商品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 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 可以认定有效 , 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 。
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所签订的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的 , 购房人有关产权的取得依相关规定办理 。
(三)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
19.单位就集资合作建房与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和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 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下称国务院意见)实施前 , 且已履行完毕的 , 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 , 不予支持 。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 , 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 , 可以认定有效 。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 , 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 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的 , 应当认定无效 ,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
20.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初始购买人与他人就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 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 , 且已履行完毕的 , 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 , 不予支持 。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 , 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 , 可以认定有效 。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 , 不予支持 。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 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 , 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初始购买人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

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初始购买人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 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 可以认定有效 , 但单位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初始购买人与他人所签订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合同有效的 , 购房人有关产权的取得依相关规定办理 。
21.当事人因就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买条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沈中法 [2004]31号)
一、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问题

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 , 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 多属承租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 。 与一般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性质相比 , 二者虽均称为房屋承租使用权 , 但其产生的原因不同 , 从而导致其性质不同 。 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 这种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 , 系物权的一种 , 具有不可追夺的特征 。 使用权人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 , 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 , 而且 ,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 。 北京、沈阳等地政府已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 , 并要求产权单位予以配合 。 允许公房使用权自由交易可以促使社会财富加速流通 , 产生更大效益 。 因此 , 应认定这种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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