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内地债市行为探秘—利率周度观察2020年第32期( 二 )


一是QFII、RQFII模式:由允许境外机构投资于交易所市场的股票和债券、到向境外机构开放银行间市场 , 投资额度由逐步扩大到完全取消 。
2002年11月5日 , 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令 第12号) , 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 ,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在获得证监会批准 , 并取得外管局额度后 , 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 2010年8月 ,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 允许境外央行等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 ,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 ,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三类机构可以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 在人民银行批准的额度内 , 通过结算代理人或直接开立债券账户交易联网进行债券交易结算 。 2011年12月 , 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 第76号令) , 启动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 , 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 ,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 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2012年7月 , 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明确QFII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 2013年3月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 进一步明确QFII应当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 在这一阶段 , 除境外央行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办理交易联网 , QFII、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 , 均需要委托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 因此 , QFII、RQFII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有时也被归入“广义的代理结算模式”下 。 此后 , QFII、RQFII的额度不断扩大 。 2020年5月7日 , 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 外管局公告〔2020〕第2号) , 取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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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结算代理模式(CIBM Direct)模式:逐步向更多类型境外机构进一步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 , 不设投资额度 。
2015年7月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 , 允许上述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 并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 , 不设投资额度限制 。 2016 年2 月 ,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 允许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 , 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 , 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结算代理模式进入银行间市场 , 不设投资额度限制 , 仅需向人民银行提交拟投资规模备案 , 也就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CIBM Direct , 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结算代理模式) 。 2020年9月1日 , 外汇交易中心开始试运行直投模式下直接交易服务(CIBM Direct直接交易服务) ,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以下简称直投模式)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在内的境外机构均可参与 ,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请求报价方式与境内做市机构开展现券交易 , 向做市机构发送只含量、不含价的报价请求 , 做市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境外投资者回复可成交价格 , 境外投资者确认价格并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 清算方式为全额清算 , 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 , 清算速度支持T+0、T+1、T+2和T+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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