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贾跃亭债权人信托引发的思考( 四 )




按照贾跃亭的债务重组方案 , 贾跃亭以自己持有的FF公司股权及相关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 , 以债权人为受益人 , 通过类似于“股权转让”的方法使自己解除债务 。 贾跃亭选择以转让股权的方法设立信托 , 除了把个人所持有的全部FF股权和相关收益权转让给债权人 , 使得个人担保义务和债务得以解除外 , 另一个原因 , 就是继续推动发展FF公司 。 该债权人信托财产是FF公司股权 , 只有该公司经营蒸蒸日上 , 公司股票价格才能水涨船高 , 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各债权人才有机会获得更高的清偿 , 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 , 无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均会支持FF公司的大力发展 。 而对于作为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 , 他们无需担心贾跃亭继续赖账的风险 , 因为其将财产转移进信托后 , 贾跃亭就失去了对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 信托在破产制度中的优越性可见一斑 。
(作者韩良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昊轩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汤杰是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成员、南开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高慧云是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 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0年10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 , 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 , 请注明来源 。 )
中年|贾跃亭债权人信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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