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贾跃亭债权人信托引发的思考


中年|贾跃亭债权人信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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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
作者:韩良 陈昊轩 汤杰 高慧云
2019年10月14日 , 贾跃亭团队通过微博发布《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 。 该声明称 , 贾跃亭将通过设立债权人信托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 该债权人信托的信托财产为贾跃亭个人持有的全部Faraday Future公司股权及相关收益权 , 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 各债权人根据索赔债务分配额获得信托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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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该方案能否被我国法院承认并在我国生效仍有待商榷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规定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 涉及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内的财产 , 只有法院认为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才能得以承认 。 此外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50条也强调对我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贾跃亭为寻求摆脱债务困境在美国设立债权人信托 , 此举导致我国境内债权人难以申报债权 , 亦难以获得该信托的利益分配 , 而方案中有关放弃对甘薇的追索等重要条款也未征得国内债权人的同意 , 这必然会有损国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有违我国相关法律精神 , 因此我国法院对该方案效力是否承认仍需观望 。


此外 , 贾跃亭案也反映出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 , 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踏出了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的第一步 。 内容上该条例亦如企业破产法那样规定了清算、重组和和解程序 , 规定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时 , 债务人、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进行债务人个人破产申报 。 该条例体现了对企业破产制度的继承 , 又针对自然人债务人这一特性作了创新 , 它的问世 , 有望进一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 , 帮助深陷债务困境的债务人重获新生 , 盘活债权人的“坏账 ”、“死账”,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在国内申报个人破产成为可能 。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重组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 而在国外信托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已广泛应用 。 本文以贾跃亭债权人信托为例 , 解读相关的法律理论 。
【中年|贾跃亭债权人信托引发的思考】何为债权人信托?

在贾跃亭的破产重组方案中 , 目前网络上很多文章将贾跃亭所设立的债权人信托等同于普通的债权信托 , 显然是欠妥的 , 事实上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 一般而言 , 债权信托是指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 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 , 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 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 。 它与贾跃亭所设立的债权人信托主要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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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12月6日上午10点 , 贾跃亭破产重组听证会将在美国特拉华州举行 , 会议由美国司法部下设的债务信托受托人办公室主持 。

信托当事人不同在债权信托中 , 债权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 , 受托人为信托公司;而在贾跃亭的债权人信托中 , 委托人是贾跃亭 , 即债务人 , 受益人为债权人 , 债权人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
信托财产不同在债权信托中 , 信托财产为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而在贾跃亭的债权人信托中 , 信托财产是贾跃亭个人所持有的全部FF股权及股权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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