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集中修改20个文件、废止50个文件


来源:证监会网站
10月30日晚间 ,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对5件规章、27件规范性文件、38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 。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 提升资本市场法规体系规范化水平 , 证监会于10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 对5件规章、27件规范性文件、38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 。
本次集中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2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主要是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对相关法规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备案事项及提交文件材料要求等;二是对50件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 主要是因为新证券法取消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与监管实践变化情况不符合、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等 。

近一年来 , 证监会持续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 , 不断把相关工作向纵深推进 。 本次修改、废止70件证券期货规章制度 , 是继前期集中废止1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13件规章、29件规范性文件后 , 对有关规章制度再次进行阶段性清理更新 , 清理范围更广、清理力度更大、清理文件数量更多 。 其中 , 除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外 , 还着力清理监管问答、部函、通报、监管动态等制度文件 , 如本次废止了38件监管问答等文件 , 涉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债券发行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监管领域 。
证监会高度重视清理监管问答等制度文件工作 , 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 , 除了进行集中废止之外 , 还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整合清理 , 有的将相关内容提升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 有的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形式统一公开发布 , 如前期将40余件上市公司监管问答整合为1个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予以发布 。 通过综合清理监管问答等制度文件 , 增强规则系统性 , 提高规则透明度 , 构建起更加科学合理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 。

下一步 , 证监会将继续本着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应规范尽规范、应立尽立的原则 , 进一步深入推动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工作 ,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 更好地保障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集中修改20个文件、废止50个文件
本文插图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 , 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 经过清理 , 决定对 4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 1 部规章予以废止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改规章情况
一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 。 新《证券法》对限制证券买卖权限进行了两方面修改 。 一方面是将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扩展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 另一方面是将限制期限由“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 , 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 调整为“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 , 可以延长三个月” 。 为此 , 我们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

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 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情形下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 同时 ,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为此 , 我们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
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文表述 。 新《证券法》第五章将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原来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 为此 , 我们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条文中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新《证券法》取消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需要进行批准的规定 , 为此 , 我们对《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作了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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