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集中修改20个文件、废止50个文件( 四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集中修改20个文件、废止50个文件】第八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 ”
删去第九条 。
九、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制定本准则 。 ”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销售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制定本准则 。 ”
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 ”
第十六条修改为:“拟上市交易的基金 , 其基金合同应当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 并依照《基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订明终止上市的情形 。 ”
第二十六条中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第四十条中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四十四条中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修改为“注册会计师” 。
十一、将《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规定 网站” 。
第七条中的“指定报刊”修改为“规定报刊” 。
十二、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特制订本规则 。 ”
第三条中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指定报刊”修改为“规定报刊” 。
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 。

十三、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 模板第 5 号》第一条修改为:“一、为规范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及披露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制订本模板 。 ”
第三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规定网站” 。
十四、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一)增加业务种类后 , 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 ,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材料 ,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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