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博宏观论道|蚂蚁遭围剿( 四 )
(1)2007年10月 , 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 , 将2005年确定的5个省份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 。 仅2008年一年 , 各地便批准成立100余家小贷公司 。
其中 , 2007年10月我国首家外资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 即南充美信服务(由法国美信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共同出资成立 。
(2)2008年6月 , 德国技术合作、德国AFC为日升隆注入15万欧元资金 , 并引入小额贷款专用金融软件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
4、2008-2015年 , 小贷公司一直保持着比较快速的增长
2008年5月4日 , 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标志着小贷公司正式进入了文件规范阶段 , 而2008-2015年这一时期同样是小贷公司的黄金发展期 , 其机构数量、贷款余额、从业人数分别从2614家、1975.08亿元和27884名从业人员迅速增加至2015年6月的8951家、9594.16亿元和114017名从业人员 。
并且全国各地区也自2009年后开始出台关于小贷公司的政策规定 , 方向上多以放松为主 。 仅以杭州为例 , 2012年6月27日 , 杭州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便放松了小贷公司的政策约束:
(1)将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之前的20%和10%均扩大至30% 。
(2)对新设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之前上限2亿元)不再设上限 , 并允许到杭州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贷公司 。
(3)允许小贷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满足条件的小贷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之前为50%) 。
(4)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 , 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贷公司调剂拆借资金 。
(5)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贷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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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2018年:小贷公司迎来严监管
2015年1月30日 ,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 从当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的讲话内容来看 , 这应是小贷公司生存环境开始收紧的一个标志 , 其背景就在于小贷公司长时期内不仅没有贯彻“小额、分散”的经营理念 , 还在行业中充当着“过桥贷款”角色 , 导致不务正业的现象比较严重 。
2015年之后 , 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非持牌机构的监管趋严 。 特别是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 意味着小贷公司的监管正式进入新的阶段:
(1)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
(2)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和15% 。
(3)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 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 , 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 。
(三)关于P2P平台
1、P2P平台的四个特征
2020年10月22日 ,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的5000家 , 压降到9月末的6家 , 借款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7个月下降” 。
(1)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亦称P2P平台)是指依法设立 , 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 , 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2)P2P平台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 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
(3)银(保)监会负责制定P2P平台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 并实施行为监管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P2P平台的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P2P平台办理备案登记) 。 工信部负责对P2P平台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P2P平台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
(4)P2P平台是信息中介 , 而非信用中介 , 不得变相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
2、P2P平台向小贷公司转型
(1)P2P平台向小贷公司转型是为了让前者拥有信用中介 , 并发挥之前信息中介的优势 。
(2)P2P平台转型为小贷公司后其资本实力(5000万元和10亿元)要明显优于存量小贷公司(500万元和1000万元) 。
(3)转型小贷公司可以真正实现“小额、分散”的经营理念 , 即单户个体不超过30万元以及法人、关联方单户不超过100万元 , 更有助于降低风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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