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二 )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 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 本案办理过程中 , 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 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 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
2013年下半年 , 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 , 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 , 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 , 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 , 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 , 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 其中 , 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 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 , 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 , 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 , 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 , 被相关投资人认购 。 其中 , 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 , 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 。 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 , 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 , 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2017年8月3日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 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
2017年8月21日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 。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 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 , 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一审宣判后 , 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 判决已生效 。
2020年4月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 , 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 , 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 , 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 ,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 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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