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六 )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 依法严肃查处犯罪 。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 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 , 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 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 , 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 , 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 , 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 , 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 。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 , 杜绝侥幸心理 , 强化守法意识 , 严格依法履职 , 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 , 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 。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 , 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 , 犯罪手段狡猾多变 , 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 。 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 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 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 , 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 , 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
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 , 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 , 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 , 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 , 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 。 次日 , 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 , 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 。 随后 , 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 , 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 , 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 , 盘中最高价32.05元 。 按收盘价计算 , 上涨幅度61.40% , 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 , 正偏离40.71% 。 从成交量看 , 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 , 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 , 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 , 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 , 日均成交622万余股 。 虚假信息的传播 , 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 交易量异常放大 , 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滕某雄、林某山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滕某雄、林某山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在二级市场进行关联交易 , 从中谋取相关利益 , 认定滕某雄、林某山操纵证券市场的证据不足 , 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 , 检察机关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 但是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不以实际履行为目的控制海某公司发布虚假公告 , 且该发布虚假公告行为造成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剧烈波动的严重后果 , 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 2018年3月14日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滕某雄、林某山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提起公诉 。
2018年6月29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滕某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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