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七 )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 净化证券市场交易环境 。 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制度保障 。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人员发布的信息 , 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一旦出现虚假信息 , 往往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剧烈波动 , 产生恶劣影响 。 为此 , 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并对各类利用虚假信息行为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 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涉虚假信息类证券期货犯罪依法从严追诉 , 维护证券市场信息传播正常秩序 。
2.严格区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边界 , 准确指控犯罪 。 刑法规定的多个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与证券交易信息有关 , 但具体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和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又称“蛊惑交易操纵”)客观上均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 且足以造成证券价格的异常波动 , 但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利用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 , 且刑罚更重 。 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是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同样应受刑罚处罚 。 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有操纵证券市场故意及从中谋取相关利益 , 但其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做到不枉不纵 。
(二)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9月 , 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 , 系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 , 实施财务造假 。 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 , 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 , 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 , 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 , 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 , 违法行为隐蔽 。 涉案期间 , 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 , 虚增利润约2.6亿元 ,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二、处理结果
本案听证期间 , 当事人雅某公司主张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关业务虚假;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现违法等理由 , 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
证监会复核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协查提供材料、有关资金往来、有关人员笔录等已形成证据链 , 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对公司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的积极义务 , 一旦有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有关人员应当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 不能仅凭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除责任 。
2017年12月 ,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 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 证监会决定 , 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 同时 , 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证监会将陆某、李某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 2019年4月 ,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李某松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8月 , 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判决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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