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四 )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 ,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 , 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 , 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 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 , 操纵手段花样翻新 。 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 , 并降低了定罪标准 , 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 。 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 ,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 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 。 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 , 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 , 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 , 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 , 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 , 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 , 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 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 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 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 ,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 , 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 , 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 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
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 , 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 , 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 , 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 。 其中 , 2014年8月6日至7日 , 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 , 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 , 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 。 2014年10月14日 , 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 。 2015年1月29日 , 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 。 2015年2月12日 , 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 , 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 。 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 , 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 , 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 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 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 , 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 , 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 , 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 , 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 , 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 , 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 。 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 ,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 , 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 , 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