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哈士奇|李玉莹:论家事领域居住权的构建与衔接( 七 )


(2)家事领域衔接居住权需要划定的内容
家事领域衔接居住权内容侧重于所有权的绝对保护 , 以及对于栖身权利人权利的承认 。 物权编在内容上把栖身前提和要求作为居住权合同的基本条款 , 在此基础上应严格划分所有权以及居住权的界限 , 尤其在家事领域 , 当事人之间的商定可能泛起内心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 在家事领域详细设定内容区分所有与栖身 , 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代替支属之间无法表达的隐晦意思表示 , 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
(3)设立居住权应当公示应
在住宅治理等相关部分进行存案登记 。 在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上进行权利公示 , 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更有助于形成一种法律督促 , 督促栖身权利人与居住权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有效防止栖身权利的滥用 。
(4)在家事领域划定居住权消灭的事由
居住权的消灭以居住权人死亡为前提 , 另有商定则从其商定 , 但是这样的划定是不全面的 。 在家事领域 , 居住权的消灭可能涉及子女成年、离婚后对房屋有需求的一方再婚 , 父母有能力租房等一系列原因 。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居住权消灭事由 , 详细题目具体分析才更有利于施展居住权在其领域的作用与价值 。
结语
在家事领域衔接划定居住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居住权的设立无论是对于离婚当事人住房保障、保姆权益保障 , 仍是在继续编对于非继承人等权利的保护都施展了重要作用 , 并且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 。 物权编的居住权虽只是扼要划定了条框性的居住权 , 但若能与家事领域进行紧密结合 , 实现一般与特殊的协调衔接 , 将更好地在家事领域中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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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文集) 。 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
【夺命哈士奇|李玉莹:论家事领域居住权的构建与衔接】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李玉莹:论家事领域居住权的构建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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