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五年来校园伤害案件 十个典型案例( 二 )

[案例一、二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除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均应当承担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幼儿,身体和智力发育不健全,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对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认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幼儿园应尽到更加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三、小学生在学校结冰的水池处洗手滑倒摔伤

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单某某(男,11岁)于2015年11月26日上午,在校内一楼拖把池处站上拖把池后蹲在水池仅十几厘米宽的池边缘上洗手,因前一天刚下完雪,校方没有及时处理积雪及结冰,在水池处滑倒,导致两个门牙摔断嘴唇撕裂。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该拖把池为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公共设施,为平时教职工和学生涮拖把所用,但未禁止学生在此处洗手,事发前一天和夜里都下过雪,事发当天气温也较低,暴露在室外的拖把池池边缘面上极易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校方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单某某站上拖把池后蹲在水池仅十几厘米宽的池边缘上洗手,以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应当预见蹲在拖把池边缘上洗手可能会摔倒的后果,其没有加强自我保护,对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校方承担6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牙齿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7951.6元。

四、小学生校园内滑倒又绊伤他人

判决:学校和滑倒学生均有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8日下午,某小学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从教室所在的二楼排队放学下楼,班主任跟随队伍中间送同学下楼。李某某(男,7岁)在行至一楼平台处时,因地面稍滑加之其自己不小心,侧身歪倒在地,其伸出去的脚将当时在其前面行走的闫某某(女,7岁)绊倒,导致闫某某趴倒在地,右上前门牙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因地面稍滑加之自身不慎,倒地后将闫某某绊倒致闫某某受伤。李某某在行走时不够谨慎和注意,对闫某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前往事故发生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的地面瓷砖因学生长期行走和踩踏,较之别处同样材质的地面光亮和光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及时对该处地面予以修复和完善,李某某在行至此处时加之自身不慎的原因摔倒,又将闫某某绊倒受伤,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闫某某无过错。判决学校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17905.2元。李某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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