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五年来校园伤害案件 十个典型案例( 五 )

[典型意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阶段,在课间活动或游戏时应注意人身安全,因嬉戏打闹造成伤害后果的案件屡见不鲜,考虑到其年龄阶段和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危险或伤害后果而仍实施,对造成的后果由双方根据过错原因分担责任。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责任。

九、小学生武馆练习受伤

判决:武馆开办者和监护人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申某于2013年起在惠民小区开设“武道馆”,招收6岁以上的儿童,教学内容为散打、武术、跆拳道等,每天下午六点上课,要求学生提前二十分钟到武馆。于某某(男,七岁)于2015年9月报名在该武馆学练武术。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30分至5时50分期间,于某某的奶奶将其送至武馆即离开,于某某在武馆内自行练习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臂骨折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申某开办的“武道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登记,系私自招生并提供有偿服务,违反了有关规定,且在要求学生提前20分钟到馆的情况下老师不在武馆内,对于某某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之前,于某某的奶奶在老师不在训练场地的情况下将于某某送到武馆即离开,导致于某某在缺乏家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练习动作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申某的责任。酌定由申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等20713.77元。

[典型意义]申某开办的武馆属于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其它教育机构,其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即开业,且老师不按时间在场对学生练习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学生自行练习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因监护人监护不利对损害后果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十、小学生滑冰场滑倒摔伤

判决:滑冰场和监护人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某真冰滑冰场在试营业期间免费向某课外辅导机构提供滑冰票。马某某(男,8岁)的母亲通过“家长学习平台”抽红包活动领取免费滑冰票一张。2017年7月15日上午,马某某由其母亲陪同来到滑冰场滑冰,其母亲领取陪同卡后在冰面以外的护栏外处。马某某在自行滑冰的过程中自己不慎倒地受伤,致右股骨近端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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