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五年来校园伤害案件 十个典型案例( 四 )

[典型意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禁止其携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进入校园,如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导致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学校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中学生上晚自习课时打闹致受伤

判决:学校、伤者和致害人均有责

[基本案情]2011年3月28日晚上晚自习课上,某中学的刘某某(男,14岁)与鹿某某在教室内发生口角,刘某某先动手将鹿某某推倒,双方撕打中,鹿某某踢到刘某某眼部,刘某某两次欲用板凳砸鹿某某,被当时在场的同学拦下。刘某某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视网膜震荡、视神经挫伤。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鹿某某在争执中将刘某某眼睛致伤,事情起因是鹿某某引起,其应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首先动手打鹿某某,导致事态升级,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上晚自习课,未安排老师维护自习课纪律,学生打闹后未及时赶来制止,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也存在过错。根据三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由鹿某某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刘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晚自习属于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负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在此期间教师未发现学生行为的危险性,未及时进行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八、中学生课间打闹致受伤

判决:双方分别承担主次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5月4日上午7时许,在某中学教室内,夏某某(男,16岁)在其座位与其他同学说话时,裴某某从夏某某身后戳夏某某,夏某某即回头掐了裴某某的脖子,两人随即发生推掇,导致夏某某倒在教室内窗台边,面部流血。被诊断为额部皮肤裂伤、下唇外伤、右上门牙牙冠折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学校教室内发生矛盾,在推搡中导致夏某某摔倒受伤。裴某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双方发生推搡致夏某某受伤,应对夏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某未能冷静处理,掐了裴某某的脖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裴某某的责任。判决由裴某某对夏某某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1206.38元。夏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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