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

  (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作用 , 加强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 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 。 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三条地区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 ,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 , 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 开展工作 , 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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