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六 )
(十三)根据大兴安岭地委有关规定 , 地区行政公署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地区法职人员任免前 , 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可以对所拟定人选向地委提出意见;
(十四)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意见工作;
(十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地区立法建议;
(十六)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地区人大工委实行委员制 ,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 集体行使职权 。
第七条地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41人组成 。 可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
推荐阅读
- #医疗队#凯旋!黑龙江省第二批援鄂医疗队119名白衣战士平安归来
- 『黑龙江省』英雄回家!黑龙江省第二批援鄂医疗队归来
- 『亿元』黑龙江省数百个大项目同日开工
- [感染]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3号公告
- 于黑龙江省@一路向北!这里正在突破中国高铁的高寒版图... | 工地上的春天
- 伊春:黑龙江省启动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矿砂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二级响应
- 『响应』黑龙江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指导意见 做好三级应急响应工作
- 助企业@黑龙江省首个青年企业口罩厂正式投产 日产能10至15万只
- #迁徙#黑龙江省自然教育课堂推出《候鸟的迁徙》专题课程
- #黑龙江#黑龙江省电影院即将开放 观影时座位这样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