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六 )

  (十三)根据大兴安岭地委有关规定 , 地区行政公署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地区法职人员任免前 , 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可以对所拟定人选向地委提出意见;

  (十四)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意见工作;

  (十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地区立法建议;

  (十六)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地区人大工委实行委员制 ,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 集体行使职权 。

  第七条地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41人组成 。 可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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