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八 )

  第十条地区人大工委决定问题须由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一条地区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一些重大问题及研究有关工作 , 并将审议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

  第十二条地区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 ,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 , 可邀请地区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也可以邀请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

  第十三条地区行政公署在决定重大事项时 , 应当听取地区人大工委的意见 。

  第十四条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召开重要会议 , 应当邀请地区人大工委的负责人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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