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五 )

  (九)指导本地区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十)检查督促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 交有关部门办理 , 并检查办理情况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 交有关机关处理 , 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监督的建议;

  (十二)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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