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 )
(四)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 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开展专题询问 , 提出意见和建议 , 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组织、协助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 。 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 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 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做好服务工作;
(八)联系本地区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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