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 )

  第四条地区人大工委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全面汇报一次工作 。

  第五条地区人大工委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 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 并提出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地区人大工委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 并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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