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七 )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八条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有1人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 根据需要 , 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地区人大工委主任会议 , 主任会议处理地区人大工委日常工作 。

  第九条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地区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协商提出 ,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 其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组成人员 , 授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任免 , 由地区人大工委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 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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