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涨不涨工资取决于( 三 )

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 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 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

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本次国企工资改革的核心任务 , 是将国企工资总额增长与市场化效益指标挂钩联动 , 也就是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 , 还要与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指标挂钩 , 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

《实施意见》规定 , 对于工资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全国水平的国企 , 其工资增幅和降幅实行分类调控 , 并明确了具体的调控方法 。 具体来说 , 经济效益增加的 , 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 , 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经济效益降低的 , 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水平的 , 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 , 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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