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十 )

第八条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并积极配合调查 , 退缴违法所得的 , 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 , 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 ,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

第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 ,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 , 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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