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八 )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 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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