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 七 )

  十、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探索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 , 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 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 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 , 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 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 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 给予临时救助 , 救助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 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 , 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 。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 ,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 , 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 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 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 。 要优化服务流程 , 精简证明材料 , 加强监督管理 , 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 , 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 。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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