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门票案开庭 在现场一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七 )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1109号文批复湖南大学收取门票的行为严重违法。我们并不否认湖南大学有收门票的权力。比如,湖南大学基于保护岳麓书院这个文物的需要,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但是根据《行政事业管理办法》,其收费不但应当获得价格部门批准,还应当经过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原告倪洪涛说。大学能否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岳麓书院作为国有财产,其门票收入是政府收入还是湖南大学的收入?在国有财产利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倪洪涛表示,这一问题值得重视。法庭上,原告还提出,1109号文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了已废止的法律;将不是5A景区的中国书院博物馆与岳麓书院捆绑收费,减损游客权利;文件制定未依法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情况,总之,这些情况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依法请求法院认定1109号文无效。
  庭审接近尾声,被告发言说,1109号文已经实施三年,从没有人提出过问题,如果有问题,难道之前的游客都不正常,只有二位原告是对的吗?被告表示,我们希望原告与行政机关不是对立的,相关情况可以直接跟我们沟通,而不是发起这场诉讼,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媒体资源。这些资源用在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上,可以作出更多成果。针对原告再次提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被告还补充道,我们发改委很多工作是很重要的,尽管原告认为该案社会关注度高,但领导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第三人湖南大学则发言:同意被告湖南省发改委的观点,湖大严格执行发改委的批文,只收取50元的岳麓书院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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