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票据法中的“恶意抗辩”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 , 主要功能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货币使用 。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针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 提出一定的拒绝付款理由 , 从法律上排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 民法上的债务抗辩 , 抗辩理由可以来自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 但票据抗辩则受到较大的限制 , 主要限于恶意抗辩 , 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恶意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 , 拒绝履行其票据义务 。

恶意抗辩的抗辩事由 , 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请求可予拒绝的原因 。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 对抗持票人 。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该款的前半部分规定了对人的抗辩限制 , 而后半部分的但书内容则是对恶意抗辩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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