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票据法中的“恶意抗辩”( 五 )

恶意抗辩中“恶意”的有无 , 应以票据取得时为基准确定 。 只要在受让票据时无恶意 , 恶意抗辩即不能成立 。 即使在其后发生恶意的情形 , 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主张恶意抗辩 。 持票人是否有恶意虽然是以票据取得时为认定基准 , 但恶意抗辩本身是否存在 , 则并不是以票据取得时为基准 , 而是以到期日或票据权利行使时为认定基准 。 因此 , 票据取得时虽有恶意 , 但在到期日或票据权利行使时 , 若抗辩事由并不存在(已消灭) , 则谈不上恶意抗辩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 如果票据债务人欲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 , 则需举证证明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 , 票据债务人若以持票人明知前手有恶意情形为由进行抗辩的 , 主张抗辩的一方应对持票人的“明知”负举证责任 。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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