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br> 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三十二:国权宪法( 三 )

之后 , 蔡锷仍不放心 , 又联合宁、豫、闽、奉、鲁、蜀、陕、吉、黔、晋、甘、直共十三省于24日将此意见直接电告宪法起草委员会 , 要求以巩固国权为主义 , 制定民国宪法 。

1913年3月 , 唐绍仪内阁原司法总长、国民党理事王宠惠撰写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由上海南华书局出版 , 并于4月在《宪法新闻》杂志上连载 。 王宠惠坚持主权在民的立宪思想 , 在此书的“宪法草案”第一章“总纲”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并附加说明:“此条确定主权之所在 , 与《约法》第二条同 。 共和国之主权 , 当然属于国民全体 。 民国既为共和国 , 则此条本可不必加入 , 但主权在国民 , 乃共和国最要之原理 , 不妨特为规定 , 使国民晓然于共和之所以为共和 , 全在此点 。 ”

原创<br> 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三十二:国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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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1881.10.10.-1958.3.5)

对此 , 蔡锷不以为然 , 即于7月以击椎生之笔名在其任名誉会长的云南政见商榷会机关报《南针》杂志上发表《读王君亮畴》一文 , 批评主权在民观点 , 阐述其主权在国理论 , 以为其国权宪法张目 。

蔡锷指出 , 主权在民说有六谬:第一 , “主权在民”在理论上说不通 。 指出:“国家由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而成 , 若以主权属之人民 , 国家已缺主权之一要素 , 无主权即无国家 , 又安有人民?……纵有人民 , 亦不能自家其家 , 身其身 , 而只供他人任意脔割戮辱之明证耶 。 而况云主权属于人民 , 又安不可云主权属于土地 , 人民属之主权乎?政治棼泯 , 论理矛盾 , 莫斯为甚 。 ”第二 , “主权在民”在实践中易导致国家利益之牺牲 。 蔡锷认为 , “若主权属于人民 , 则人民因谋自己之利益幸福 , 可以牺牲国家 。 究之覆巢之下 , 岂有完卵 , 又安见其能煦煦相乐耶?”第三 , “主权在民”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 蔡锷认为:“主权惟一不可分” , 而“人民全体数万万 , 以惟一不可分之主权 , 固万不能割裂而散寄于数万万之各个人 , 即寄托于国民总会 。 而国民总会集合全体之构成 , 又岂今日所可易言哉!”第四 , “主权在民”有反国家性质 。 蔡锷认为:“国家有永续进行性 , 使主权属于人民 , 其将使全国人民直接行使主权乎?则以棼而乱 。 其将使代表间接行使之乎?则今日所谓国民代表之议会 , 常有时而停闭 。 二者均有反于国家之性质 。 ”第五 , “主权在民”容易引起争权夺利 , 影响国家的稳定 。 蔡锷认为:“使主权属于人民 , 则人各以主权者自命 , 无论其对于政府将仆隶而轻蔑之、挟制之 , 且时揭竿而起 , 变生不测 , 其祸伊于胡底 。 即其相互之间 , 亦各得挟其主权之作用 , 相侵犯而无有宁期” 。 第六 , “主权在民”的“民”的范畴不清 。 蔡锷认为:“现今各国选举制度 , 无论其采取普通选举制与限制选举制 , 而于未达一定年龄者 , 有精神病者 , 及剥夺或停止公权者 , 务必有一部分人民之除外 。 而此除外之各个人 , 莫非一国之国民 。 此等除外之国民 , 既无寻常选举权 , 又安有最高主权?”总之 , 在蔡锷看来 , 主权在民说“既属理想之谈 , 且多矛盾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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